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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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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4 08:57: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标准

                                       DD 23/029--2003

                                   主编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

                             批准部门: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建设厅

                                施行日期:2003年4月1日

                                       2003哈尔滨

                                      黑龙江省建设厅

                                           公告

                                           第1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地方标准

                        《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标准》为地方标准,

                编号为DB23/029-2003,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原地方标淮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DB23/029-91,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建设厅

                                                2003年3月10日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努力减少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县或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机构负责建筑业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3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所有建筑业企业。

    1.0.4  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安全等级标准

2.1  特级、一级总承包企业

    2.1.1  职工年因工死亡率应低于0.3‰,因工负伤率应低于36‰;无重大设备损坏、火灾事故(经济损失应不超过10万元)。

    2.1.2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企业有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切实加以贯彻实施。

    2.1.3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按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检查,合格率为100%,其中优良率不低于70%;如退有缺项可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第2.0.8条的要求进行评分。

    2.1.4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设安全处(科):并根据建设部规定按企业职工总数的5‰~7‰的比例上限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职工总数在300人以下的建筑业企业专职安全人员应配1~2人);并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全部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其中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职安全人员不得少于20%(或具有初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少于70%)。

    2.1.5  建筑业企业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培训;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进行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标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业标堆考核;其它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2.1.6  建筑业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金。

2.2  二、三级总承包企业

    2.2.1  职工年因工死亡率应低于0.4‰;因工负伤率应低于36‰;无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火灾事故(经济损失应不超过5万元)。

    2.2.2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切实加以贯彻实施。

    2.2.3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按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检查,合格率为100%,其中优良率不低于50%;如遇有缺项可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推》(JGJ59-99)第2.0.8的要求进行评分。

    2.2.4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设安全科(股);并根据建设部规定按企业职工总数的5‰~7‰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职工总数在300人以下的建筑业企业专职安全人员应配1~2人),并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全部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其中具有初级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专职安全人员不得少于50%。

    2.2.5  建筑业企业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培训;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进行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业标准考核;其它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2.2.6  建筑业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支付保险费。

2.3  专业承包企业

    2.3.1  职工年因工死亡率应低于0.5‰,因工负伤频率应低于36‰;无重大设备损害、火灾事故(经济损失应不超过5万元)。

    2.3.2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2.3.3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按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检查,合格率为100%其中优良率不低于40%;遇有缺项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第2.0.8的要求进行评分;如在总承包企业中分包专业工程的,按相应总承包企业标准执行。

    2.3.4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设立安全科(股):并根据建设部规定按企业职工总数的5‰~7‰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职工总数在200人以下的施工企业专职安全人员应配1-2人),并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全部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其中具有初级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专职安全人员不得少于30%。

    2.3.5  建筑业企业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按《中华人见共利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培训;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标准规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业标准考核。其它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2.3.6  建筑业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3.7  专业承包企业应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4  劳务分包企业

    2.4.1  职工年因工死亡率应低于0.5‰;因工负伤频率应低于36‰;无重大设备损害、火灾事故(经济损失应不超过5万元)。

    2.4.2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服从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管理;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4.3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按总承包企业或专项承包企业标准执行。

    2.4.4  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施工现场按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若干名,并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全部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其中具有初级或初级以上技术员职称专职安全人员不得少于20%。

    2.4.5  建筑业企业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培训;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GB5306-85)规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业标准考核。其它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2.4.6  建筑业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4.7  劳务分包企业应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  安全资格管理

3.0.1  安全资格是建筑业企业的安全机构、文全生产责任制、文全操作规程、安全设施及管理人员素质己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的证明。

    3.0.2  安全资格的申报范围

    1  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2  申报组建(晋升)建筑业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

    3  进入黑龙江省的外省建筑业企业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发给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经工程施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复查符合规定准予注册。

    3.0.3  符合本标准2中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可获得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

    3.0.4  建筑业企业不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直至吊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理。

    1  年度内发生一起三级或三级以上伤亡事故和发生两起四级伤亡事故的,给予建筑业企业降级直至吊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  年度内因工死亡人数超过本标准2中有关规定,给予建筑业企业降低资质等级一年(专业承包企业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3  虽然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但没有超过本标准2中有关规定,给予建筑业企业警告、通报批评或停业整顿三个月及限时不得进入建筑市场招投标工程。

    4  在建工程按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封停率占年在建工程的15%以上的,给予建筑业企业停业整顿三个月或限时不得进入建筑市场:封停率占年在建工程的15%以下的,给予施工企业警告或通报批评。

    5  建筑业企业安全机构人员组成、安全管理(70分以下),二项同时被否决的,给予施工企业警告或通报批评。

    3.0.5  具备了本标准2中规定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资格申请,同时填写《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核准表》(见附录A),并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生效。在招标投标工程时,必须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一起使用,否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办理招标投标手续。

    3.0.6  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核准合格的建筑业企业,当企业名称、经济性质、企业等级,以及企业发生分建、合并、转户、迁移或关闭等情况时,应向核准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的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3.0.7  对经批准持有《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的建筑业企业,每年由核准机关(或其授权的安全机构)进行一次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本标准中有关规定处理。

    3.0.8  《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经核准机关验印后,不得涂改和转借。

    3.0.9  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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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0 09:33:54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支持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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