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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龙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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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黄埔大桥移动模架造桥机施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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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发表于 2006-11-17 18:48:03 | 只看该作者
土岩爆破作业指导书
一、编制依据
1、中铁十五局集团一公司《程序文件》、《质量手册》;
2、中铁十五局集团一公司汾柳高速公路指挥部《工程项目质量计划》;
3、《石方机械化施工技术》、《爆破安全法规标准选编》、《多边界石方爆破工程》;
二、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
1、民用爆炸物品对本工程,包括以下物品:
各类炸药、各类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
2、我单位购买爆炸物品,要在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在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3、运输爆破器材,还须向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能运输,运输的工具、包装、押运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我单位实施爆破作业,要向汾阳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能使用,作业必须有经考核合格的持证爆破员担任。
5、使用爆破器材时,应建立严格的领取制度,爆破员领取器材,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天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还。
二、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和做法
1、一般规定
1.1  装药工作:
a、装药前应对洞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c、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和冲击。
地垫等,防止泥土被带出。现场条件允许时,在出口设冲洗池和沉淀池,每辆车出去前,进行清洗。如果受场地限制,无法设冲洗池和沉淀池,应指定专人负责清扫车轮等污染部位。
4.4.4.3        原则上讲,施工现场不存放土方,土方回填作业时安排外运土方进场。如果施工现场具备土方临时堆放场地,且从成本节约考虑进行现场堆放的,可采取植草、覆盖、表面临时固化或定期淋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4.4.5  现场搅拌站产生的扬尘的控制
4.4.5.1        为防止地面起尘,搅拌站区域内的路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4.4.5.2        搅拌机具需设置在封闭房间内,搅拌机设喷淋设施(密闭自动上料系统可不设置喷淋设施);
4.4.5.3        散装水泥应在密闭的水泥罐中贮存,散装水泥在注入水泥罐过程中,应有防尘措施。
4.4.5.4        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时,应设置封闭的水泥仓库。
4.4.5.5        砂、石料堆放场地应设围档。
4.4.6  裸露场地产生扬尘的控制
4.4.6.1        项目应对施工临时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并视具体情况尽可能增大施工现场硬化面积。
4.4.6.2        对于裸露场地可进行临时绿化或视具体情况进行淋水降尘处理。
4.4.7  易散落、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存放、运输引起的扬尘的控制
4.4.7.1        易散落、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在封闭的库房贮存。
4.4.7.2        运输易散落、飞扬的材料前,应向运输人员进行提出扬尘控制要求,要求他们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杜绝由于车辆原因引起的遗洒。
4.4.7.3        严禁超载运输,对车厢进行蒙盖。对于意外原因所产生的遗撒及时进行处理。
4.4.8  建筑垃圾的存放、运输产生的扬尘的控制
4.4.8.1        对于多层及高层建筑,应采取周边封闭措施,坚持工完场清,及时将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清理至垃圾堆放场,包括定期清理外脚手架上的建筑垃圾。
4.4.8.2        施工现场设垃圾堆放处,周边须封闭良好。现场垃圾清运设专人负责管理,制定现场垃圾清运计划,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现场垃圾的及时清运。
4.4.9  锅炉、茶炉、大灶烟尘的控制
4.4.9.1        现场使用的锅炉、茶炉、大灶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应使用清洁燃料。北京三环路内不许烧散煤。
4.4.9.2        锅炉、茶炉、大灶启用前,项目必须通知质保部到现场对烟尘的排放进行检测。烟尘排放黑度达到林格曼1度以下为合格。只有经检测合格的锅炉、茶炉、大灶才能投入使用。
4.5  施工机械的管理
4.5.1  总体要求
4.5.1.1        适用于对公司自有设备、租赁设备和分包商设备的管理。
4.5.1.2        物资中心负责对自有设备、租赁设备进行综合管理;项目负责制定措施以改善或消除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设备因素,对分包商提供的施工机械的环境指标进行监测。
4.5.2  管理措施
4.5.2.1        国家明令淘汰的能耗高、技术含量低、对环境污染大的施工机械禁止进入现场。
4.5.2.2        分包商的大型施工机械进入现场前,必须向项目提供该施工机械性能参数及环境污染排放值,超过国家及北京市政府规定排放标准的机械,不允许进入现场。
4.5.2.3        物资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自有施工机械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以保证施工机械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的状态。
4.5.2.4        租赁设备,物资中心和项目应督促租赁单位,对其施工机械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以保证施工机械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的状态。
4.5.2.5        分包商设备,项目应督促各分包商对其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以保证施工机械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的状态。
4.5.2.6        现场运行的施工机械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固定连接紧固,无松动、松旷现象;
l        机械运转平稳,无异响和振动;
l        各运转机构有良好的密封性,不能有漏油、漏气、漏水现象。
4.5.2.7        在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废弃物由维修人员及时回收,禁止倒在地上,以免对土壤造成污染。
4.5.2.8        项目对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定期(每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较大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施工机械必须停止使用,整改完毕方可投入使用。
4.5.2.9        北京二环以内施工现场及二环与四环间混凝土浇注在100立方以上的施工现场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设置砼搅拌站。
4.6  易燃易爆品、油品、化学品的管理
4.6.1  总体要求
4.6.1.1        适用于公司对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控制。
4.6.1.2        物资中心负责组织对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采购、运输、贮存和发放以及使用后废弃物的处理的控制。
4.6.1.3        各区域、部门、项目负责对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领出后直至使用过程中的控制。
4.6.2   运输管理
4.6.2.1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运输、押运及卸货应由有经验的单位或人员进行。如属危险品,则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运输单位负责运输、押运及卸货。
4.6.2.2        运输、装卸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4.6.2.3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物品,不得违犯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4.6.2.4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6.3  贮存管理
4.6.3.1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贮存应建立台帐,对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入库日期进行记录,并定期清点。控制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库存量。
4.6.3.2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库房管理人员应对库房定期检查。
4.6.3.3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根据物品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
4.6.3.4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贮存。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贮存室内存放。
4.6.3.5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防止泄漏。
4.6.3.6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4.6.3.7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6.3.8        各种气瓶的存放,要距离明火10M以上,搬动时不能碰撞。氧气瓶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其相距应在5M以上。
4.6.5  发放管理
4.6.5.1        发放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对领用物品、数量、领用人及领用日期进行登记。
4.6.5.2        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工作的实际需要控制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领用数量。
4.6.6  使用管理
4.6.6.1        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4.6.6.2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使用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
4.6.6.3        使用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4.6.6.4        使用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防止泄漏。
4.6.6.5        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要距离明火10M以上,搬动时不能碰撞。氧气瓶要有瓶盖,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平使,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
4.6.6.6        对各种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废弃物,应在现场规定位置存放,定期对其回收或处理。
4.6.7  紧急情况的准备及处置
4.6.7.1        根据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种类及数量,配备相应种类及数量的防护、救助工具。
4.6.7.2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运输、贮存及使用应设专人进行监控,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
4.6.7.3        在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运输、贮存及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或事故时,按《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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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发表于 2006-11-17 18:49:54 | 只看该作者
d、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e、禁止烟火。
f、禁止用冻结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1.2  填塞工作:
a、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洞室、深孔或深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b、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d、禁止在深孔中装入起爆药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e、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破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1.3 爆破信号
a、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警戒人员。
b、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此信号,爆破员据此信号起爆。
c、第三次信号——解除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
1.4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和安全员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处理,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纪录。
1.5 盲炮处理规定:
a、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难处理的盲炮,应请求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c、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断路。
f、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处理卡片。
   1.6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以采取如下办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路线完好时,可重新起炮。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的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代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1.7  处理深孔盲炮可采取以下方法:
a、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界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在距离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人员确定。
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1.8  处理峒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以下方法:
a、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b、沿线竖井或平峒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1.9  起爆器材加工和起爆方法:
(一)起爆器材加工:
a、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爆破器材库区的专用房间加工,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
b、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铺有软垫和凸缘的工作台上操作,工作台上应安装带有金属框架厚度不小于8㎜的有机玻璃防护板,以保护操作者的脸部和胸部,多工作台同时加工时,相邻工作台的端部应安装厚度不小于100㎜,高度不小于0.7m,宽度与工作台宽度相同的硬质木板,相邻两工作台的间距不小于1.5m。每个工作台上存放雷管不得超过100发,且放在带盖的木盒里,操作者的手里只准拿一发雷管。
c、应使用快刀切取导火索或导爆管,每盘导火索或每卷导爆管的两端应先切掉50cm,切取导火索和导爆管时,每根导火索的一头应切成垂直面,每根导爆管的两端应切成垂直面,一端封口。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管时,工作台上禁止堆放雷管,切割前应认真检查导火索和导爆管的质量,凡有过粗、过细、破皮和其他缺陷部分,均应切除。
d、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指轻轻的弹出杂物,弹不出杂物的雷管严禁使用。
e、应将导火索和导爆管有垂直面的一端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旋紧摩擦,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纸壳雷管应采用布捆扎紧口或附加金属箍圈后紧口。
f、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必须系上标记。
g、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必须进行防水、防潮处理。
h、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柱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制或竹制的锥子,在炸药卷(包)中心扎一个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将雷管全部插入,不得露出药卷。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或电雷管的脚线将雷管箍紧,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药柱的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药柱外面。
(二)起爆方法:
a、电雷管使用前,应在单独房间内用专用爆破仪表逐个检测每次爆破所用的电雷管的电阻值。电阻值应符合产品证书的规定。检测雷管的电阻值应在带凸缘的工作台上进行,被检测雷管应放在防护板后面或钢管里,每个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数不得超过10发,检查合格的雷管的两脚线必须短路联接。
b、用同一爆破网路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型号产品,康铜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3Ω,镍铬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8Ω。
c、只准采用专用爆破电桥导通网络和校核电阻。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必须在装药完毕和无关人员撤离现场以后,才准在作业面导通网络和校核电阻。
d、爆破网路主线应设中间开关,并与其他电源线路分开敷设,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不准利用铁轨、铁管、钢丝绳、水和大地作爆破线路,露天爆破允许使用架设在电杆磁瓶上的裸露导线,但不准使用直滑电机车的架空线。
e、爆破网路的联接必须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或药孔)装填完毕和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两线的节点应错开10㎝,节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f、爆破主线与起爆电源在联接之前,必须测全线路的总电阻值,总电阻值应与实际计算值符合(允许误差±5%),若不符合,禁止联接。
g、爆破作业场地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 mA,禁止采用普通雷管。
h、下列情况禁止采用导火索:有沼气和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而且较难撤至安全地点的爆破;深孔爆破。
i、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单个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的组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5根(组),露天爆破不得超过10根(组),导火索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离到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j、连续点燃多根导火索时,露天爆破必须先点燃信号管,井下爆破必须先点燃计时导火索,信号管响后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撤离。
k、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用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点火前,使用快刀将导火索切掉5㎝。
l、起爆导爆管网路时,导爆管均匀的敷设在雷管的周围,并用胶布捆扎牢固。
    1.10  爆破器材的销毁
a、经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
b、销毁爆破器材时,先登记造册并编号,写书面报告报至上级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c、销毁爆破器材准许用爆炸法,焚烧法和深解法、射孔弹和爆破筒 。
d、禁止用焚烧法销毁雷管、续爆管、起爆药柱、射孔弹和爆破筒。
2、        爆破安全技术:
2.1  爆破安全技术包括以下内容:
a、外来电流的预防,主要指雷电、杂散电流、感应电流、静电射频电、化学电引起的电雷管或电爆网络的早爆事故。
b、焊破地震波的控制与防护。
c、爆破空气冲击波的控制与防护。
d、飞石的控制与防护。
e、爆破产生的有毒气体的中毒预防。
2.2预防雷电引起爆破事故的办法:
a、在雷电季节进行露天爆破不宜采用电爆系统,如用电爆网路,应在作业区内设避雷系统。
b、在装药联线作业遇雷电时,要对电爆网络的导线与地绝缘严防网路形成回路,同时作业人员立即撤回安全地带。
c、在雷电到来之前,应将一切通往爆区的电线或金属管线等导体切断,防止电流进入爆区。
d、要在雷电到来之前将所有装药起爆。
2.3  控制飞石产生的措施:
a、设计药包位置时,必须避开夹层、裂缝或混凝土结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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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发表于 2006-11-17 18:50:19 | 只看该作者
等,以免从这些方面冲出飞石。
b、装药前,必须认真校核各药包的最小抵抗线,严禁盲目装药。
c、确保炮孔填塞质量,必要时采取覆盖措施。
d、优先采用低爆速、不耦合装药、挤压爆破和毫秒微差起爆药等。
e、设置足够范围的安全警戒区以防止飞石的破坏作用。
2.4  减少爆破地震效应的破坏作用措施(主要用于城镇内的爆破):
a、采用多段微爆破,减少一次起爆的总药量和单响药量。
b、采用低爆速炸药和不耦合装药结构。
c、采用临近边坡控制爆破降震。
d、采用预裂爆破技术。
e、地面爆破可开挖防震沟减震。
2.5  防止爆破中毒事故发生的措施:
a、正确确定警戒区。
b、使用氢氧平衡炸药,不使用过期、变质的炸药。
c、保证填塞长度和填塞质量。
d、加强炸药的防水和防潮工作,避免炸药爆炸不完全。
e、爆后加强通风,人员待有毒气体稀释到允许浓度以下方可进入工作面。
f、设有完备的急救、医疗设施,遇有炮烟中毒者立即抬到通风处抢救。
2.6 预防盲炮产生的措施:
a、爆破前应选取合格的炸药、雷管及其他爆破器材,采取防水措施。
b、装药前,吹净炮孔,清理积水。
c、装药中仔细操作,注意每个环节,防止损坏药包和线路。
d、注意点火和起爆顺序,不能漏点。
2.7 爆破后爆破人员进入现场的等待时间规定:
a、露天爆破,不小于5分钟,若不能确定是否有盲炮,须等待15分钟方准进入。
b、地下爆破,等待时间不小于15分钟。
c、拆除爆破等待时间不小于30分钟。
2.8 爆破后爆破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的主要任务:
进入现场后要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若发现有上述情况及时处理,未经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经检查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其他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2.9 爆破事故的紧急处置事故组主要任务:
a、情况组:负责收集、汇集、整理和掌握现场情况和动态。
b、警戒组:负责现场警戒,严防无关人员进入。
c、急救组:负责抢救伤员,但对死者不要移离原位,因为在事故点或炸药点最近处的死亡人员,有时是事故的责任者,须通过尸体检验,区分责任者还是受害者。
d、排险组:负责灭火和排除险情,为现场勘查人员创造安全工作条件。
e、记录组:负责现场照相、录像、文字记录。
f、后勤保障组:负责交通工具,物质供应,生活安排。
四、本作业指导书自发布之日起在汾柳高速公路指挥部及所属施工单位使用。

               

        中铁十五局集团一公司汾柳高速公路项目部技术科
           
2003年8月1日

















汾柳高速公路焊工作业指导书
中铁十五局集团一公司汾柳高速公路项目部汾柳高速公路土岩爆破作业指导书        编号:ZT15FLZYZD-010编制人:         年 月 日审核人:         年 月 日批准人:         年 月 日
结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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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发表于 2006-11-17 18:51:02 | 只看该作者
等,以免从这些方面冲出飞石。
b、装药前,必须认真校核各药包的最小抵抗线,严禁盲目装药。
c、确保炮孔填塞质量,必要时采取覆盖措施。
d、优先采用低爆速、不耦合装药、挤压爆破和毫秒微差起爆药等。
e、设置足够范围的安全警戒区以防止飞石的破坏作用。
2.4  减少爆破地震效应的破坏作用措施(主要用于城镇内的爆破):
a、采用多段微爆破,减少一次起爆的总药量和单响药量。
b、采用低爆速炸药和不耦合装药结构。
c、采用临近边坡控制爆破降震。
d、采用预裂爆破技术。
e、地面爆破可开挖防震沟减震。
2.5  防止爆破中毒事故发生的措施:
a、正确确定警戒区。
b、使用氢氧平衡炸药,不使用过期、变质的炸药。
c、保证填塞长度和填塞质量。
d、加强炸药的防水和防潮工作,避免炸药爆炸不完全。
e、爆后加强通风,人员待有毒气体稀释到允许浓度以下方可进入工作面。
f、设有完备的急救、医疗设施,遇有炮烟中毒者立即抬到通风处抢救。
2.6 预防盲炮产生的措施:
a、爆破前应选取合格的炸药、雷管及其他爆破器材,采取防水措施。
b、装药前,吹净炮孔,清理积水。
c、装药中仔细操作,注意每个环节,防止损坏药包和线路。
d、注意点火和起爆顺序,不能漏点。
2.7 爆破后爆破人员进入现场的等待时间规定:
a、露天爆破,不小于5分钟,若不能确定是否有盲炮,须等待15分钟方准进入。
b、地下爆破,等待时间不小于15分钟。
c、拆除爆破等待时间不小于30分钟。
2.8 爆破后爆破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的主要任务:
进入现场后要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若发现有上述情况及时处理,未经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经检查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其他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2.9 爆破事故的紧急处置事故组主要任务:
a、情况组:负责收集、汇集、整理和掌握现场情况和动态。
b、警戒组:负责现场警戒,严防无关人员进入。
c、急救组:负责抢救伤员,但对死者不要移离原位,因为在事故点或炸药点最近处的死亡人员,有时是事故的责任者,须通过尸体检验,区分责任者还是受害者。
d、排险组:负责灭火和排除险情,为现场勘查人员创造安全工作条件。
e、记录组:负责现场照相、录像、文字记录。
f、后勤保障组:负责交通工具,物质供应,生活安排。
四、本作业指导书自发布之日起在汾柳高速公路指挥部及所属施工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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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发表于 2006-11-17 18:56:3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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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发表于 2006-11-17 18:56:5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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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发表于 2006-11-17 18:57: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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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发表于 2006-11-17 18:57: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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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发表于 2006-11-17 18:57: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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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发表于 2006-11-17 20:03:02 | 只看该作者
: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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