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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岩爆破作业指导书
一、编制依据
1、中铁十五局集团一公司《程序文件》、《质量手册》;
2、中铁十五局集团一公司汾柳高速公路指挥部《工程项目质量计划》;
3、《石方机械化施工技术》、《爆破安全法规标准选编》、《多边界石方爆破工程》;
二、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
1、民用爆炸物品对本工程,包括以下物品:
各类炸药、各类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
2、我单位购买爆炸物品,要在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在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3、运输爆破器材,还须向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能运输,运输的工具、包装、押运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我单位实施爆破作业,要向汾阳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能使用,作业必须有经考核合格的持证爆破员担任。
5、使用爆破器材时,应建立严格的领取制度,爆破员领取器材,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天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还。
二、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和做法
1、一般规定
1.1 装药工作:
a、装药前应对洞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c、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和冲击。
地垫等,防止泥土被带出。现场条件允许时,在出口设冲洗池和沉淀池,每辆车出去前,进行清洗。如果受场地限制,无法设冲洗池和沉淀池,应指定专人负责清扫车轮等污染部位。
4.4.4.3 原则上讲,施工现场不存放土方,土方回填作业时安排外运土方进场。如果施工现场具备土方临时堆放场地,且从成本节约考虑进行现场堆放的,可采取植草、覆盖、表面临时固化或定期淋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4.4.5 现场搅拌站产生的扬尘的控制
4.4.5.1 为防止地面起尘,搅拌站区域内的路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4.4.5.2 搅拌机具需设置在封闭房间内,搅拌机设喷淋设施(密闭自动上料系统可不设置喷淋设施);
4.4.5.3 散装水泥应在密闭的水泥罐中贮存,散装水泥在注入水泥罐过程中,应有防尘措施。
4.4.5.4 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时,应设置封闭的水泥仓库。
4.4.5.5 砂、石料堆放场地应设围档。
4.4.6 裸露场地产生扬尘的控制
4.4.6.1 项目应对施工临时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并视具体情况尽可能增大施工现场硬化面积。
4.4.6.2 对于裸露场地可进行临时绿化或视具体情况进行淋水降尘处理。
4.4.7 易散落、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存放、运输引起的扬尘的控制
4.4.7.1 易散落、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在封闭的库房贮存。
4.4.7.2 运输易散落、飞扬的材料前,应向运输人员进行提出扬尘控制要求,要求他们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杜绝由于车辆原因引起的遗洒。
4.4.7.3 严禁超载运输,对车厢进行蒙盖。对于意外原因所产生的遗撒及时进行处理。
4.4.8 建筑垃圾的存放、运输产生的扬尘的控制
4.4.8.1 对于多层及高层建筑,应采取周边封闭措施,坚持工完场清,及时将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清理至垃圾堆放场,包括定期清理外脚手架上的建筑垃圾。
4.4.8.2 施工现场设垃圾堆放处,周边须封闭良好。现场垃圾清运设专人负责管理,制定现场垃圾清运计划,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现场垃圾的及时清运。
4.4.9 锅炉、茶炉、大灶烟尘的控制
4.4.9.1 现场使用的锅炉、茶炉、大灶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应使用清洁燃料。北京三环路内不许烧散煤。
4.4.9.2 锅炉、茶炉、大灶启用前,项目必须通知质保部到现场对烟尘的排放进行检测。烟尘排放黑度达到林格曼1度以下为合格。只有经检测合格的锅炉、茶炉、大灶才能投入使用。
4.5 施工机械的管理
4.5.1 总体要求
4.5.1.1 适用于对公司自有设备、租赁设备和分包商设备的管理。
4.5.1.2 物资中心负责对自有设备、租赁设备进行综合管理;项目负责制定措施以改善或消除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设备因素,对分包商提供的施工机械的环境指标进行监测。
4.5.2 管理措施
4.5.2.1 国家明令淘汰的能耗高、技术含量低、对环境污染大的施工机械禁止进入现场。
4.5.2.2 分包商的大型施工机械进入现场前,必须向项目提供该施工机械性能参数及环境污染排放值,超过国家及北京市政府规定排放标准的机械,不允许进入现场。
4.5.2.3 物资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自有施工机械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以保证施工机械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的状态。
4.5.2.4 租赁设备,物资中心和项目应督促租赁单位,对其施工机械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以保证施工机械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的状态。
4.5.2.5 分包商设备,项目应督促各分包商对其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以保证施工机械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的状态。
4.5.2.6 现场运行的施工机械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固定连接紧固,无松动、松旷现象;
l 机械运转平稳,无异响和振动;
l 各运转机构有良好的密封性,不能有漏油、漏气、漏水现象。
4.5.2.7 在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废弃物由维修人员及时回收,禁止倒在地上,以免对土壤造成污染。
4.5.2.8 项目对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定期(每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较大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施工机械必须停止使用,整改完毕方可投入使用。
4.5.2.9 北京二环以内施工现场及二环与四环间混凝土浇注在100立方以上的施工现场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设置砼搅拌站。
4.6 易燃易爆品、油品、化学品的管理
4.6.1 总体要求
4.6.1.1 适用于公司对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控制。
4.6.1.2 物资中心负责组织对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采购、运输、贮存和发放以及使用后废弃物的处理的控制。
4.6.1.3 各区域、部门、项目负责对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领出后直至使用过程中的控制。
4.6.2 运输管理
4.6.2.1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运输、押运及卸货应由有经验的单位或人员进行。如属危险品,则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运输单位负责运输、押运及卸货。
4.6.2.2 运输、装卸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4.6.2.3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物品,不得违犯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4.6.2.4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6.3 贮存管理
4.6.3.1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贮存应建立台帐,对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入库日期进行记录,并定期清点。控制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库存量。
4.6.3.2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库房管理人员应对库房定期检查。
4.6.3.3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根据物品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
4.6.3.4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贮存。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贮存室内存放。
4.6.3.5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防止泄漏。
4.6.3.6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4.6.3.7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6.3.8 各种气瓶的存放,要距离明火10M以上,搬动时不能碰撞。氧气瓶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其相距应在5M以上。
4.6.5 发放管理
4.6.5.1 发放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对领用物品、数量、领用人及领用日期进行登记。
4.6.5.2 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工作的实际需要控制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领用数量。
4.6.6 使用管理
4.6.6.1 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4.6.6.2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使用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
4.6.6.3 使用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4.6.6.4 使用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防止泄漏。
4.6.6.5 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要距离明火10M以上,搬动时不能碰撞。氧气瓶要有瓶盖,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平使,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
4.6.6.6 对各种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废弃物,应在现场规定位置存放,定期对其回收或处理。
4.6.7 紧急情况的准备及处置
4.6.7.1 根据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种类及数量,配备相应种类及数量的防护、救助工具。
4.6.7.2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运输、贮存及使用应设专人进行监控,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
4.6.7.3 在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运输、贮存及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或事故时,按《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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