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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污水管理
4.3.3.1 业主有要求时,项目可协助业主与工程所在地市政管理部门联系,提出污水排放申请,得到认可后,将现场临时污水管网与市政污水管网相连。
4.3.3.2 施工现场污水的最后出口处及搅拌机前台、运输车辆清洗处应设立沉淀池,经过沉淀后的污水可直接向污水管网排出;沉淀池内的泥沙定期清理干净,并妥善处理。
4.3.4 生活废水管理
4.3.4.1 提倡节约用水,减少生活废水和水资源浪费。
4.3.4.2 食堂严禁将食物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及剩饭等倒入下水道,尽量使用无磷洗涤剂清洗餐具;按规定设立隔油池,指派专人或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每半月清理一次。
4.3.4.3 现场浴室应统一管理,控制含磷洗涤品的使用。
4.3.4.4 生活废水应由专用管线引送,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与市政污水管网连接;严禁在生活废水管线中倾倒或处置化学品、油品和其他污染物。
4.3.5 其它水体污染源管理
4.3.5.1 油库的地面和墙面(由地面向上返25CM)要做防渗处理,防止油料跑、冒、滴、漏,污染水体。
4.3.5.2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以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
4.3.5.3 项目在制定施工方案时,应采用合理的技术手段或其他经济可行的方法,降低用水量及减少化学品、油品的使用,以确保减少污水量。
4.3.6 污水监测
4.3.6.1 北京地区的污水排放执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的关于“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3.6.2 由于公司无水污染监测的设备和资质,故项目应委托所在地环保部门对排放的废水水量、水质进行监测。
4.4 施工扬尘控制措施
4.4.1 总体要求
4.4.1.1 适用于施工现场扬尘的防治管理。
4.4.1.2 项目负责对施工现场扬尘的控制工作。
4.4.2 主要扬尘源
l 拆迁引起的扬尘;
l 土方施工产生的扬尘;
l 现场搅拌站产生的扬尘;
l 裸露场地产生的扬尘;
l 易散落、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运输、存放引起的扬尘;
l 建筑垃圾的存放、运输产生的扬尘;
l 锅炉、茶炉、大灶烟尘。
4.4.3 拆迁引起的扬尘的控制
4.4.3.1 拆迁现场应设置不低于1.8米的围档,围档的搭设可与正式施工现场的围墙结合。
4.4.3.2 拆迁现场应当设立垃圾渣土存放场地,并及时清运。垃圾渣土运出房屋拆迁现场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并向指定的消纳处理场所倾倒。
4.4.3.3 拆迁现场的垃圾渣土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配置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4.4.3.4 拆迁现场内的施工道路应当用炉渣、细石或者混凝土等材料进行硬化处理。
4.4.3.5 拆迁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对裸露的地面进行绿化。
4.4.3.6 拆迁现场的施工运输车辆出口处内侧,应当铺设长度不少于25米、宽度不小于出口处宽度的混凝土路面,并在出口处铺设尼龙地毯或设置车轮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
4.4.3.7 运输垃圾渣土的施工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时,装载的垃圾渣土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并应当将车辆槽帮和车轮清扫干净。
4.4.4 土方施工产生的扬尘的控制
4.4.4.1 对于土方工程施工产生的扬尘控制主要是采取淋水降尘的措施,即对土方铲、运、卸等环节布置专人,视现场具体情况进行淋水降尘,保证满足相应要求。
4.4.4.2 为避免运土车发生遗洒,在现场搭设拍土架,指定专人负责将运土车上的土拍实,并盖上苫布,防止遗洒,并在出口处铺垫地毯、地垫等,防止泥土被带出。现场条件允许时,在出口设冲洗池和沉淀池,每辆车出去前,进行清洗。如果受场地限制,无法设冲洗池和沉淀池,应指定专人负责清扫车轮等污染部位。
4.4.4.3 原则上讲,施工现场不存放土方,土方回填作业时安排外运土方进场。如果施工现场具备土方临时堆放场地,且从成本节约考虑进行现场堆放的,可采取植草、覆盖、表面临时固化或定期淋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4.4.5 现场搅拌站产生的扬尘的控制
4.4.5.1 为防止地面起尘,搅拌站区域内的路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4.4.5.2 搅拌机具需设置在封闭房间内,搅拌机设喷淋设施(密闭自动上料系统可不设置喷淋设施);
4.4.5.3 散装水泥应在密闭的水泥罐中贮存,散装水泥在注入水泥罐过程中,应有防尘措施。
4.4.5.4 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时,应设置封闭的水泥仓库。
4.4.5.5 砂、石料堆放场地应设围档。
4.4.6 裸露场地产生扬尘的控制
4.4.6.1 项目应对施工临时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并视具体情况尽可能增大施工现场硬化面积。
4.4.6.2 对于裸露场地可进行临时绿化或视具体情况进行淋水降尘处理。
4.4.7 易散落、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存放、运输引起的扬尘的控制
4.4.7.1 易散落、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在封闭的库房贮存。
4.4.7.2 运输易散落、飞扬的材料前,应向运输人员进行提出扬尘控制要求,要求他们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杜绝由于车辆原因引起的遗洒。
4.4.7.3 严禁超载运输,对车厢进行蒙盖。对于意外原因所产生的遗撒及时进行处理。
4.4.8 建筑垃圾的存放、运输产生的扬尘的控制
4.4.8.1 对于多层及高层建筑,应采取周边封闭措施,坚持工完场清,及时将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清理至垃圾堆放场,包括定期清理外脚手架上的建筑垃圾。
4.4.8.2 施工现场设垃圾堆放处,周边须封闭良好。现场垃圾清运设专人负责管理,制定现场垃圾清运计划,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现场垃圾的及时清运。
4.4.9 锅炉、茶炉、大灶烟尘的控制
4.4.9.1 现场使用的锅炉、茶炉、大灶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应使用清洁燃料。北京三环路内不许烧散煤。
4.4.9.2 锅炉、茶炉、大灶启用前,项目必须通知质保部到现场对烟尘的排放进行检测。烟尘排放黑度达到林格曼1度以下为合格。只有经检测合格的锅炉、茶炉、大灶才能投入使用。
4.5 施工机械的管理
4.5.1 总体要求
4.5.1.1 适用于对公司自有设备、租赁设备和分包商设备的管理。
4.5.1.2 物资中心负责对自有设备、租赁设备进行综合管理;项目负责制定措施以改善或消除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设备因素,对分包商提供的施工机械的环境指标进行监测。
4.5.2 管理措施
4.5.2.1 国家明令淘汰的能耗高、技术含量低、对环境污染大的施工机械禁止进入现场。
4.5.2.2 分包商的大型施工机械进入现场前,必须向项目提供该施工机械性能参数及环境污染排放值,超过国家及北京市政府规定排放标准的机械,不允许进入现场。
4.5.2.3 物资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自有施工机械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以保证施工机械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的状态。
4.5.2.4 租赁设备,物资中心和项目应督促租赁单位,对其施工机械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以保证施工机械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的状态。
4.5.2.5 分包商设备,项目应督促各分包商对其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以保证施工机械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的状态。
4.5.2.6 现场运行的施工机械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固定连接紧固,无松动、松旷现象;
l 机械运转平稳,无异响和振动;
l 各运转机构有良好的密封性,不能有漏油、漏气、漏水现象。
4.5.2.7 在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废弃物由维修人员及时回收,禁止倒在地上,以免对土壤造成污染。
4.5.2.8 项目对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定期(每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较大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施工机械必须停止使用,整改完毕方可投入使用。
4.5.2.9 北京二环以内施工现场及二环与四环间混凝土浇注在100立方以上的施工现场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设置砼搅拌站。
4.6 易燃易爆品、油品、化学品的管理
4.6.1 总体要求
4.6.1.1 适用于公司对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控制。
4.6.1.2 物资中心负责组织对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采购、运输、贮存和发放以及使用后废弃物的处理的控制。
4.6.1.3 各区域、部门、项目负责对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领出后直至使用过程中的控制。
4.6.2 运输管理
4.6.2.1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运输、押运及卸货应由有经验的单位或人员进行。如属危险品,则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运输单位负责运输、押运及卸货。
4.6.2.2 运输、装卸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4.6.2.3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物品,不得违犯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4.6.2.4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6.3 贮存管理
4.6.3.1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贮存应建立台帐,对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入库日期进行记录,并定期清点。控制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库存量。
4.6.3.2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库房管理人员应对库房定期检查。
4.6.3.3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根据物品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
4.6.3.4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贮存。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贮存室内存放。
4.6.3.5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防止泄漏。
4.6.3.6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4.6.3.7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6.3.8 各种气瓶的存放,要距离明火10M以上,搬动时不能碰撞。氧气瓶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其相距应在5M以上。
4.6.5 发放管理
4.6.5.1 发放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对领用物品、数量、领用人及领用日期进行登记。
4.6.5.2 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工作的实际需要控制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领用数量。
4.6.6 使用管理
4.6.6.1 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4.6.6.2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使用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
4.6.6.3 使用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4.6.6.4 使用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防止泄漏。
4.6.6.5 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要距离明火10M以上,搬动时不能碰撞。氧气瓶要有瓶盖,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平使,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
4.6.6.6 对各种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废弃物,应在现场规定位置存放,定期对其回收或处理。
4.6.7 紧急情况的准备及处置
4.6.7.1 根据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种类及数量,配备相应种类及数量的防护、救助工具。
4.6.7.2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运输、贮存及使用应设专人进行监控,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
4.6.7.3 在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运输、贮存及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或事故时,按《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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