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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实施之日起,原电力工程部标准(火电施工质量标准及验评标准 第一篇 土建工程篇)(建质 1994) 114号同时废止。本版为DL/5210.1-2005,2005年7月份开始实行。
修改后的电子版,遗漏之处,欢迎指出~~
总则
3.0.1 为规范和统一火力发电厂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与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部分。
3.0.2 本部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编制。
3.0.3 火力发电厂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0.4 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5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及见证取样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承担土建工程试验、检测的实验室及承担有关结构安全和功能试验、检测的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3.0.6 火力发电厂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3.0.7 检验批是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其中允许有偏差的项目,除有特殊要求外,每项均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要求,其余的检查点不能有严重缺陷。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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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9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3.0.19填写,总(副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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