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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验规定》的通知
湖建发〔2006〕227号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自《湖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验的暂行规定》(湖建发〔2003〕74号)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验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根据三年来的实施情况,我局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原《湖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验的暂行规定》相应废止。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湖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湖建发〔2005〕208号),结合本市近几年结构实体质量检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州市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工程,在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结构实体质量检验。
第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工程结构特征、构件重要性,制定结构实体质量检验专项方案,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实施。
第四条 结构实体检验应在项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检测机构应符合《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湖建发〔2005〕208号)的要求。
第五条 结构实体质量检验项目和合格判定标准:
1.混凝土抗压强度的合格判定标准为:每个检测构件强度值不小于设计值;
2.混凝土现浇板厚度的合格判定标准为:每块板检测平均值满足设计值+(+8mm,-5mm);
3.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判定标准为: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附录E.0.4和E.0.5的规定;
4.结构层净高的合格判定标准为:每间检测平均值满足设计值+(+10mm,-10mm)。
注:非居住类建筑可不进行“结构层净高”项检测
第六条 检验项目所采取的检测方法和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测方法 合格判定标准依据
1 混凝土抗压强度 回弹法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
钻心法 钻心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88)
2 混凝土现浇板厚度 测厚仪或钻孔尺量法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3 钢筋保护层厚度 非破损法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附录E
4 结构层净高 激光测距法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第七条 合同约定采用全数采用回弹或钻心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作为结构实体质量检验依据的,在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可不留置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
第八条 结构实体质量检验程序为:
1.施工单位编制结构实体质量检验专项方案,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确认;
2.确定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检测合同),约定检测时间;
3.检测机构按方案进行见证检测;
4.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监理(建设)单位对检验结果签署结论性意见,并将检验结论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抽样方法和检测数量
1.混凝土强度
住宅工程按建筑总层数抽查50%楼层,每个抽查层随机抽取不少于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随机选择不少于三柱(剪力墙)和三梁进行抽样检测。
非住宅工程按建筑总层数3层以下(含3层)的,应随机抽取不少于一个楼层;4—9层的,应随机抽取不少于二个楼层;10层以上(含10层)的,应随机抽取不少于三个楼层;每个抽查楼层随机抽取一个检验批,所抽检验批随机抽不少于三梁、三柱(剪力墙)进行检测。
2.钢筋保护层
住宅工程按建筑总层数抽查50%楼层,每个抽查层随机抽取不少于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随机选择不少于三梁、一板、一柱进行检测。
非住宅工程按建筑总层数3层以下(含3层)的,应随机抽取不少于一个楼层; 4—9层的,应随机抽取不少于二个楼层;10层以上(含10层)的,应随机抽取不少于三个楼层;每个抽查楼层随机抽取不少于一个检验批,所抽检验批随机抽不少于三梁、一板、一柱进行检测。
3.现浇楼板厚度
住宅工程按建筑总层数抽查50%楼层,每个抽查层随机抽取不少于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随机选择不少于三块板进行检测。
非住宅工程按建筑总层数3层以下(含3层)的,应随机抽取不少于一个楼层; 4—9层的,应随机抽取不少于二个楼层;10层以上(含10层)的,应随机抽取不少于三个楼层;每个抽查楼层随机抽取不少于一个检验批,所抽检验批随机抽不少于三块板进行检测。
4.结构层净高
住宅工程按建筑总层数抽查50%楼层,每个抽查层随机抽取不少于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随机选择不少于三个房间进行检测。
非住宅工程按建筑总层数3层以下(含3层)的,应随机抽取不少于一个楼层; 4—9层的,应随机抽取不少于二个楼层;10层以上(含10层)的,应随机抽取不少于三个楼层;每个抽查楼层随机抽取不少于一个检验批,所抽检验批随机抽不少于三个房间进行检测。
第十条 监理(建设)单位必须对工程结构实体检验进行旁站见证。检测原始记录应经监理(建设)单位指定的见证人确认,检测报告应注明见证单位名称和见证人员姓名。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坚持“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对其提交的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 监理(建设)单位必须对检测结果签署结论性意见。检测结果达不到第五条规定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5.0.6条进行处理,相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当检测机构不严格执行检验技术规程、标准,致使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或伪造检验结果的,将根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和《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湖建发〔2005〕208号)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验的暂行规定》(湖建发〔2003〕74号)相应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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