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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规定
为适应新合同法规定和市场经济需要,加强**公司合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与业主合同的签订
第一条:应先搞清楚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工程资金情况。
第二条:按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应办理的各项证件是否齐全。
第三条:业主的企业状况和社会信誉。
第四条:已列入招标文件的要约和承诺必须载入合同。
第五条:即将开工的工程是否肢解。
第六条:应注意与业主签订合同时使用的语句要严密。
第七条:争取优良奖及工期奖。
第八条:因工程款拖欠而造成违约,业主应负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取费方面应注明所套用定额、结算汇编、现行省市有关规定、工程类别、取费标准、人工费调整等。
第十条:业主指定队伍时,业主不能将工程款直接拨付给分包方。
第二章与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一条:必须考察分包方公司驻地是否属实。
第二条:考察分包方以往承建的工程质量、工期、安全、资金等情况。
第三条:重点考察分包方项目经理工程业绩及管理人员工作情况。
第四条:分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提供最新的并加盖红章的①营业执照②市建委发安全证书③资质证书④公司业绩。
第五条:分包方提供工地项目经理与队长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贴在合同书的背面)
第六条:分包方在工地上的五大员证及管理人员名单必须加盖公章。
第七条:分包方必须按照总包方ISO-9002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标准和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要求施工。
第八条:合同条款中应注明主体工程由总包方负责施工,分包方是在总包方管理下的劳务分包。
第九条:分项工程合同(如室内外粉刷、门窗工程)必须会签单。
第十条:签订合同时分包方应缴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金每平方米各1元,或缴纳工程总造价的5%工程保证金。
第十一条:分包方不签订分包合同不能拨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因业主资金拖欠,致使总包方拖欠分包方工程款时,分包方不能视为总包方资金违约。分包方所有经济纠纷均与总包方无关。
第十三条:分包方在施工中,全面开展创“两型、五化”施工现场活动,并承担施工标志牌、条幅制作的费用。
第十四条:工程安装、外墙粉刷等利润高的工程另行分包。收取的管理费要比其他工程高,扣留的保修金相对的也要高。
第十五条:分包方的税金必须由总包方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分包方负责处理事故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若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在上级主管部门及青岛一建公司质量、安全等各项检查中给总包方造成扣分,总包方将加倍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分包方在施工中,因自己的原因而在质量、工期、安全达不到合同中规定的要求,并给总包方造成影响无法补救的,总包方有权更换队伍,分包方必须服从,其损失自负。
第十九条:分包方在施工期间,必须服从总包管理,对违反总包有关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卫生规定的,应自觉地接受总包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二十条:分包方所有参加工程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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