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号: 6   所属数据库: 建筑材料

标准名称 粘土瓦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标准名称(英) Clay tile
标准号 GB 11710-89
附图 图1; 图2; 图3; 图4; 图5; 图6; 图7;
标准正文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粘土瓦的规格型号、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堆放和 

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粘土、页岩为主要原料,经成型、干燥、焙烧而成的瓦。煤矸石瓦 

亦可参照执行。 

 

2  产品分类、等级和规格 

2.1分类 

2.1.1按生产工艺分类 

a.压制瓦经过模压成型后焙烧而成的平瓦、脊瓦,称为压制平瓦、压制脊瓦; 

b.挤出瓦经过挤出成型后焙烧而成的平瓦、脊瓦,称为挤出平瓦、挤出脊瓦; 

c.手工脊瓦用手工方法成型后焙烧而成的脊瓦,称手工脊瓦。 

2.1.2按用途分类 

a.粘土平瓦用于屋面作为防水覆盖材料的瓦,包括压制平瓦和挤出平瓦(简称平瓦); 

b.粘士脊瓦用于房屋屋脊作为防水覆盖材料的瓦,包括压制脊瓦、挤出脊瓦和手工脊瓦 

(简称脊瓦)。 

2.2等级 

    产品按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和物理力学性能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三个等级。 

2.3规格 

2.3.1平瓦瓦型见图1,脊瓦瓦型根据地方传统习惯而定,参见图2。 

2.3.2平瓦规格尺寸要求见表1。 

                              表1 

型号        公称尺寸            有效尺寸            搭接处长度 

         (长×宽×厚)        (长×宽)      头尾            内外槽 

 Ⅰ     400×240×10 ̄17        330×215       70±2 

 Ⅱ     380×225×10 ̄17        320×200       60±2            25±2 

 Ⅲ     360×220×10 ̄17        310×195       50±2 

━━━━━━━━━━━━━━━━━━━━━━━━━━━━━━━━━━━━ 

型号    瓦槽深度    边筋高度           瓦      爪                        每平方米屋面 

                               压制瓦      挤出瓦      后爪有效高度       覆盖的片数 

 Ⅰ                                                                          14.0 

 Ⅱ     ≥10        ≥3     具有四个瓦爪    保证两个后爪   ≥5               15.5 

 Ⅲ                                                                          16.5 

 

2.3.3 脊瓦规格尺寸要求见表2 

                               表2 

基本要求      L      l      B     H      h 

尺寸        ≥300  30±5  ≥180  B/4  ≥5 

 

2.3.4  瓦的其他部位尺寸不作详细规定,但须保证使用时搭接合适。 

 

3  技术要求 

3.1  瓦的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和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4  检验方法 

4.1尺寸偏差测量 

4.1.1压制平瓦测量有效长度,挤出平瓦测量实际长度;平瓦宽度均测量有效宽度 

; 脊瓦的尺寸测量见图2。精确至1mm,不足1mm者以1mm计。 

4.1.2平瓦的尺寸检查应在其实际长度和宽度的中间部位测量。 

4.2外观质量检查 

4.2.1翘曲检查 

4.2.1.1 平瓦的翘曲应用翘曲检查尺(见图3)检查。 

4.2.1.2 平瓦的翘曲主要检查瓦面、瓦侧,将翘曲检查尺插入直尺与平瓦空隙,测其 

最大翘曲处的翘曲值(见图4)。 

4.2.1.3脊瓦翘曲检查彩专门制作的样板(见图5);检查时,将脊瓦瓦头扣在样板A上 

自然放置,测其两底边与样板底面的最大间隙;同时,以样板B扣于瓦尾处,测B两脚距A底 

面的间隙(见图6),上述最大间隙值δ为脊瓦的翘曲值。 

4.2.2裂纹检查 

    测量瓦上裂纹两端点之间的最大直线距离,贯穿裂纹是指瓦正面裂透至背面的裂纹; 

对弯线、梅花形裂纹则计算最大直线距离;裂纹条数在两条以上时,择其最大者计。 

4.2.3缺棱掉角检查 

    应测量缺损在瓦面上的最大破坏长度,若缺棱掉角在瓦厚度方向上的最大深度不足4 

mm,则不按缺棱掉处理。 

4.2.4欠火瓦、哑音瓦和石灰爆裂瓦检查 

    欠火、哑音瓦根据瓦的颜色和敲击声鉴别,确实无法判定时,由抗冻试验判定。测量 

瓦上石灰爆裂点的最大直径,不大于10mm者,不计为石灰爆裂瓦。 

4.3  抗折荷重试验 

    取试样5片,将自然干燥的瓦正面向上平放于跨度为L0的试验机两支架上(见图7), 

平瓦试验须使一支座紧靠于后爪的挂瓦条处,然后于中央施加集中荷重,支架与加荷杆 

均采用直径为20 ̄30mm的圆轴,三根轴须互相平行,并使荷重垂直于瓦面,以约100N/s 

的速度均匀加荷,直至试样断裂为止。其断裂时的荷重值为瓦的抗折荷重。其中,5片瓦 

和抗折荷重平均值,称平均抗折荷重值,称平均抗折荷重值;5片瓦中最小和单片抗折荷 

重值,称最小抗折荷重值。 

4.4抗冻性试验 

    取试样5片,在净水中浸泡24h后,放入预先降至-15℃以下的冷冻箱中,保持在-15 

 ̄ -20℃条件下冰冻3h,取出后放入15 ̄20℃的水中融化2h,称为一次冻融循环。如此反复 

进行15次冻融循环,观察并记录瓦是否出现分层、开裂、剥落等损伤现象。 

4.5饱和吸水质量试验 

    取试样5片,浸入净水24h后,用湿毛巾擦去表面水滴,称量,精确到1g,取其平均值, 

乘以覆盖1m[2]屋面所需的瓦数(按表1),即称为瓦的饱和吸水质量值。 

4.6抗渗性试验 

    取试样3片,将自然干燥的平瓦清扫干净后,在平瓦的正面四周搭接外缘设置一圈高度 

为25mm的密封挡,作为围水框。以此形成的围水面积应接近于平瓦实用面积。将制作好的试 

件支承在便于观察的支架上,并使其保持水平,支座不得支于观察面积内。待平稳后,缓 

慢地向围水框内注入清洁的水,水位高度距瓦面最浅处须大于15mm。保持此状态3h,观察 

平瓦背面有无水滴产生。 

 

5  检验规则 

5.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1.1出厂检验,所有出厂产品必须进行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检查、抗折荷重试验和抗 

渗性试验。 

5.1.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检查、抗折荷重试验、饱和吸水质量试验、 

抗冻性试验、抗渗性试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鉴定; 

b.正常生产情况下,饱和吸水质量每季度至少一次,抗冻性试验每年至少一次; 

c.当原料、设备及生产工艺发生改变时; 

d.行业检查、评优及质量监督检验时; 

e.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2批量 

   每1 ̄3.5万片为一批,不足该数量时,按一批计。 

5.3抽样 

5.3.1尺寸、外观检查的瓦样在成品堆垛中按随机抽样法抽取100片。 

5.3.2物理力学性能试验的瓦样从尺寸偏差与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的样品中按随机抽样法 

抽取。 

5.4判定规则 

5.4.1若尺寸偏差、外观质量不符合表3规定的瓦数不超过5片时,判该批瓦尺寸偏差、外观 

符合相应等级;否则,重新抽取100片瓦检验。若两次检验不符合表3规定的瓦数之和不超 

过10片,则判尺寸、外观符合相应等级;否则,判不符合相应等级。 

5.4.2若物理力学性能试验全部符合表3规定,判物理力学性能符合相应等级;否则,判 

不符合相应等级。 

5.4.3总判定 

    每批瓦按照5.4.1,5.4.2共同进行总判定。若所有检验结果均符合同一等级的各项 

指标要求时,判定产品符合相应等级。 

5.5复验 

5.5.1用户对瓦的质量提出异议时,可会同生产厂委托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复验。 

5.5.2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复验只能在生产厂内进行,按5.2、5.3条抽样,将100片瓦分 

为两组(每组50片)进行检验,两组中检验出的不合格(或不符合该等级)片数之差不大 

于3片,且两组中检验出的不合格(或不符合该等级)片数总和应不大于5片;否则,再进行 

一次复验,抽样数量加倍,取两次检验的平均值,作为最终判定结果。 

 

6  质量合格证、包装、堆放和运输 

6.1 生产厂向用户提供产品时,必须提交质量合格证。质量合格证包括生产厂名、产品标准 

号、证书字号、生产日期、瓦的等级及物理力学性能试验结果。 

6.2出厂成品瓦上应有生产厂家的标志。 

6.3瓦须分等堆放,不得混杂;瓦须紧密排列,长途运输时,必须捆扎。 

6.4瓦在装卸运输时,应避免碰撞摔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西安砖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西安砖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勇敏。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西安砖瓦研究所负责解释。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建筑材料工业部部标准JC 193-73<粘土平瓦>和JC 199-76<粘土脊瓦> 

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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