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FIDIC简介
FIDIC即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Des Inginieurs-Conseils)的缩写。它于1913年在欧洲成立。FIDIC是世界上多数独立的咨询工程师的代表,是最具权威的咨询工程师组织。FIDIC专业委员会编制了一系列规范性合同条件,构成了FIDIC合同条件体系。
⑵FIDIC系列合同条件适用范围
1999年,FIDIC在原合同条件基础上又出版了4份新的合同条件。这是迄今为止FIDIC合同条件的最新版本。
1)施工合同条件[z14] (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简称“新红皮书”)。新红皮书与原红皮书相对应,但其名称改变后合同的适用范围更大。该合同主要用于由发包人设计的或由咨询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工程(Building Works)和土木工程(Engineering Works)。施工合同条件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以竞争性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承包商,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以工程师为核心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适于整个土木工程。
2)永久设备和设计一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and Design-Build,简称“新黄皮书”)。新黄皮书与原黄皮书相对应,其名称的改变便于与新红皮书相区别。在新黄皮书条件下,承包人的基本义务是完成永久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
3)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 Turnkey Projects,简称 “银皮书”)。银皮书又可译为“设计一采购一施工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它与橘皮书相似但不完全相同。它适于工厂建设之类的开发项目,是包含了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具体设计、采购、建造、安装、试运行等在内的全过程承包方式。承包人“交钥匙”时,提供的是一套配套完整的可以运行的设施。
4)合同的简短格式(Short Formof Contract)。该合同条件主要适于价值较低的或形式简单、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房屋建筑和土木工程。
⑶FIDIC系列合同条件特点
FIDIC系列合同条件具有国际性、通用性和权威性。其合同条款公正合理,职责分明,程序严谨,易于操作。考虑到工程项目的一次性、唯一性等特点,FIDIC合同条件分成了“通用条件”(Genera1 Conditions)和“专用条件”(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两部分。通用条件适于某一类工程。如红皮书适于整个土木工程(包括工业厂房、公路、桥梁、水利、港口、铁路、房屋建筑等)。专用条件则针对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是在考虑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不同、项目特点和发包人要求不同的基础上,对通用条件进行的具体化的修改和补充。
FIDIC合同条件的应用方式通常有如下几种: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一些国际项目直接采用;
2)合同管理中对比分析使用;
3)在合同谈判中使用;
4)部分选择使用。